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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受伤自负 出事仍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1:57 扬子晚报

  半个月前,从盐城来南京替私人老板打工的陈师傅,在一次施工中,不幸被机器轧去了左手的拇指,为了疗伤,所付的医药费对他来说真是一笔巨款。因为陈师傅与个体老板有口头协议,约定受伤自行负责。现在真出了事了,陈师傅不知所措,难道这笔巨额医疗费只能由自己来负担吗?

  陈师傅是一名木工,今年春节过后,跟数名同乡来南京打工,出事时,受聘于新街口一家装修公司。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也没有固定的包工头。半个多月前,他跟着一名临时请他的包工头到一市民家搞装修。一天下午,陈师傅在使用电锯时,一不小心,操作失误,左手拇指当场被锋利的电锯切断。陈师傅的同伴赶紧把他送进南京一家医院治疗。伤势虽然得到了控制,但断指没能接上。根据医生的建议,如果要作进一步治疗的话,还需要近两万多元的费用。陈师傅告诉记者,每次受雇于新的包工头前,包工头都要叫他们注意安全,并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不小心出了事要自行负责。为了要多干活,陈师傅等人只得答应包工头的要求。如今,面对已发生的7000多元的费用,还有两万余元的后续治疗费,陈师傅傻了眼,真不知该怎么办好。

  那么,这种口头商定的“君子协议”到底算不算数?已发生和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底该由谁来买单?昨天下午,记者为此咨询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陈卫东律师。他认为,尽管陈师傅和他的临时雇主包工头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其为包工头工作且受领薪水的事实来看,两人之间存在事实雇用的合同关系。而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类似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身体伤害免责的条款。由此看来,两人之间口头约定的“工作期间受伤自行负责”的协议显然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该事故是由陈师傅违规操作不当造成的,陈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除非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例中,作为被雇用者的陈师傅是弱势的一方,虽然操作失误,包工头仍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师傅为医治断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一定的比例来分担,如果协商不成,陈师傅可以到法院起诉包工头,向对方索要相应赔偿。 记者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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