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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外伤害”含义理解不一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1:57 扬子晚报

  

对“意外伤害”含义理解不一可起诉

  接听时间:5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钱先生:去年,邻居刘某向我借了2000元。我当时说:“这钱算送你了。”他回答说:“不,一定还你。”现在,我可以要他还钱,再加利息吗?

  萧律师:你可以要刘某还钱,但不能索要利息。你对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合同需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刘某说“一定还”是对赠与的否定,你和他这就构成了借款合同,所以你有权要求他还钱。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你不能索要利息。

  赵先生:我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过人身保险。现在发生了事故,我和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我认为在赔付范围内,但保险公司认为不在范围内,不肯赔付。我该怎么办?

  萧律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法官会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即保险公司)的原则予以解释。

  张先生:同事刘某向我借钱,把一块古董机械表质押在我这里,约定到期不还款,表就归我,现在借期已到,他没还钱,我可以把这块表送人吗?

  萧律师:不可以。根据《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所以“到期不还表就归你”的约定无效。你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1条,与刘某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你的借款。任国勇 整理

  7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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