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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不见骨灰盒丧家一怒告墓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2:20 新闻晨报

  □通讯员冯珉晨报记者毛懿

  孙虹一家到墓园扫墓,走进骨灰存放室,寄存骨灰的格位已经不是亡父骨灰盒,他们一怒之下起诉青浦一家墓园。昨天,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墓园应当归还孙虹骨灰格位维护费465元。

  妹妹领走骨灰盒

  孙虹的父亲于1993年11月去世。1999年10月11日起,孙老先生的骨灰盒寄放于青浦一家墓园。去年12月22日,孙虹及其家人到墓园祭拜父亲,发现昔日寄存格位已不是亡父骨灰盒。询问墓园工作人员后才得知,父亲的骨灰盒已被他人领走。墓园当即向孙虹出示了相关手续,原来领走骨灰盒的是孙虹的妹妹孙晓。

  孙虹与孙晓虽为同胞姐妹,但由于家庭矛盾长期不相往来。孙虹没有办法找到妹妹孙晓,也无法证实父亲骨灰盒是否被妹妹领走。孙虹为了追回父亲的骨灰,在与墓园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墓园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墓园将父亲骨灰追回外,还要返还保管费64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庭审理中,孙虹拿出当年父亲去世后在墓园办理的《寄存证》作为其最有力的证据。她认为自己才是父亲骨灰的唯一寄存人。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丧家应当凭证领取骨灰。

  居委会证明是否有效

  墓园方称,孙虹手中的《寄存证》已无效,并拿出了一张当年孙老先生过世后骨灰寄存的申请表,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妹妹孙晓。虽然孙虹手持《寄存证》,但墓园却是与妹妹孙晓存在着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墓园方称,骨灰盒之争根源在于孙家姐妹长期不合的家庭矛盾,与墓园方无关。至于骨灰盒交付也是应家属的要求,且手续齐备,完全符合殡葬条例的有关规定。

  墓园方出示了一份当时由孙晓提供给墓园的、由孙晓所在居委会开具的《寄存证》遗失证明。孙晓就以此为凭于2006年10月22日至墓园领取了亡父的骨灰并予以安葬。墓园方表示,根据殡葬条例,丧事的承办人可以是所在的居委会,因此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有法律效应。且依照墓园探望须知中的规定,寄存人遗失了《寄存证》后,只要有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便可办理相关的寄存事务。所以,孙晓出具了居委会开具的遗失证明,墓园按照业务规定让其领取骨灰完全是正当的履职行为。

  孙虹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殡葬事件上,居委会是没有发言权的。他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务最小的单位应当是街道,居委会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更何况事发后,孙虹曾到出具该遗失证明的居委会进行调查,居委会表示从未开具上述证明。因此,墓园在审查手续上未尽到审查义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孙虹放弃了要求墓园返还父亲骨灰盒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墓园在孙晓未出示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交付了孙父的骨灰,其行为有所不当。因其亡父骨灰并未遗失或毁损,所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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