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酒后伤亡,共饮人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4:1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张璐) 亲友、同事聚会,席间自然少不了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然而因饮酒过量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也屡见不鲜,共饮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记者近日采访获悉,司法界对于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议。

  据了解,外地也曾发生过“饮酒人酒后伤亡,家属状告同饮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因具体案情各有不同。

  有意见认为,共饮者是否构成侵权,应视其劝酒的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明知或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饮酒,共饮者仍强劝其喝酒,这就具备了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南京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认为,本案的4名被告明知钱明是机动车驾驶员,仍劝其共饮,散席后发现钱明酒后驾驶未加劝阻,这些情况都应视为构成侵权。

  而我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却认为,如果饮酒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律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饮酒”的义务。虽然,从道德和情理角度来讲,同桌共饮人都可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示,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示绝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不宜追究共饮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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