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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定父女关系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6:2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非婚生女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胡眉岩邛法本报记者陈宇非婚生女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父亲以与其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也拒绝做亲子鉴定。4月3日,邛崃市法院对李娜与李彬抚育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推定双方父女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李彬每月支付原告李娜150元子女抚育费。

  李娜之母王文与李彬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王文与李彬租房同居生活,其间王文怀孕。2005年8月,王文生下李娜。2005年10月开始,王文与李彬在邛崃市临邛镇租房同居生活,后双方为抚育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为证明其是李彬的亲生女儿,提供了由邛崃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父亲为李彬;庭审中,三位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魏芳证实王文与李彬是她介绍认识的;证人徐霞证实2005年3月,王文与李彬在她家租房共同居住,并看见王文怀有身孕,住了大约半年后搬走;证人陈琼证实2005年国庆节过后,看见王文及李彬带着李娜在临邛镇租房居住,住了大约半年后就搬走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了王文生育李娜以及李彬与王文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李彬就是李娜的父亲。

  结合本案案情,法庭认为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是父女关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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