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高速交警 原告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0:0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我市首例不服行政处罚状告高速交警案(本报3月23日曾报道)已有结果。昨天,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高速交警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江丁库要求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直属大队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的诉讼请求。江丁库昨天表示他将上诉。

  去年11月7日,原告江丁库在高速公路驾车时被移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他认为当时现场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交警利用移动测速仪抓拍超速,违背了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知情权。交警在高速上将他现场拦下,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对过往司机带来安全隐患,也对他造成了精神创伤。为此,江丁库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返还罚没款200元,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元。

  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至观美路段(往福建方向)主线设置三块限速80km/h的标志牌,分别位于334公里800米、341公里600米、346公里500米处。江丁库在346公里400米处以实速111km/h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勤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他的超速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李翔宇 倪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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