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学专家建议 制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指导方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0:04 中国环境报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学专家伊沃娜·雷梅尔-布尔斯卡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国际上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讨论及范例,并建议制订此项制度的指导方针。

  雷梅尔-布尔斯卡说:“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是一项容易完成的任务。多年来,国际、各国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一直都在讨论这一问题。在UNEP今年1月组织召开的‘关于环境损失的责任与赔偿的顾问专家组会议’上,专家建议为国家制订有关环境责任和赔偿的法律而起草一些指导方针。一旦制订了这些指导方针,尚未采用环境责任和赔偿制度的国家便可用其制订责任制度,其中包括责任保险制度。”

  这位1982年便加入UNEP的资深法学专家说:“由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损失的责任与赔偿,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环境损失责任规定,或正在引进这样的责任制度。一些国家,法院在没有现有的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将有关责任的规定用于应对环境损害。‘欧洲2004/35/CE号令’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制度之一,欧盟成员国将根据这一在2004年4月制订的有关环境损害的预防与赔偿的环境责任制度的命令,在今年4月30日以前开始实施相关法律、规则和管理规定。这就意味着,欧盟所有的成员国将在4月底前使其责任制度到位。”

  雷梅尔-布尔斯卡说:“在分析现有的责任管理制度时,可以确定一些核心原则。在应用范围方面,现有的法律通常规定不包括下列内容:由武装冲突、对抗、内战或自然现象等引起的环境损失;已经通过可适用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国际协议赔偿的损失。”“可补偿的损害通常包括个人伤害、财产和纯经济损失。评估环境遭受的损害,通常聚焦于为其复原所采取的措施。这样的措施包括:一是由当地恢复受到损害和遭受损失的自然资源;二是采取弥补措施,例如将一些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引入环境;三是在不可能采取复原措施的时候,有关机制就应该到位,补偿自然资源损失的价值。”

  “在设计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难题是补偿费的计算。有一些计算方法,如间接法、直接并以调查为基础的方法等。然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济的评估方法”。雷梅尔-布尔斯卡说:“环境损害责任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投保能力的问题,尤其是能否预测保险金额的数量。一些可用到的各种保险市场的分析显示,有可能包括环境损害责任的一般综合保险的产品还不存在。其主要原因是难以计算保险的风险,如保险公司需要应用统计学计算出即将来临的损害的可能性、范围和程度。”

  她指出,解决环境损害的保险方案应该涉及有关土壤污染补救的保险案例。在投保能力方面,重要问题在于责任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标准,即关于义务范围及其分配以及这类事物的恢复和补救选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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