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须支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0:0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一套商品房外加32万元出售,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买方支付了定金,哪料卖主却反悔了,而且还拒付违约金。昨天,当事人欧先生表示,他将通过法院起诉卖方的违约行为。

  今年2月份,龙湾的欧先生通过龙湾永中顺发房屋介绍所看中了一套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南洋锦苑的商品房。2月27日,在中介人员的牵线下,欧先生与该房业主朱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在该商品房原房价的基础上再加32万元购买此房。当时由中介拟定协议,三方确定无误后签字,欧先生当场支付定金3万元。半个月后,卖主朱某通过中介告知欧先生,称该房是按揭贷款所购的,欲购此房还需加上银行利息约4万元。欧先生认为当时签订协议时并无此约定,该要求不合理。

  由于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所以欧先生认为业主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不仅要退回他已付的3万元,还应再付3万元违约金。但对于违约金一事,卖方无意给付,只愿退还3万元定金。双方协商无果,欧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4月4日,龙湾工商分局永中工商所召集双方调解,工商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合同订立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基于此,工商人员要求卖方朱某履行合同或退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总计6万元。但朱某坚持己见拒不履行。为此,工商人员建议欧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郑国栋 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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