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起火灾 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1: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4月6日消息(记者胡啸)近日,江西省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明确指出,过失引起火灾,具有导致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有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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