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消防队长有宿怨 竟向消防车放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4: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6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实习记者赵庆珠 通讯员厉国智)身为治安巡逻队员,又曾是消防大队的一名队员,按常理应是知法守法,并能做到良好控制自己情绪的。可王文龙居然仅仅因为与消防大队队长结有矛盾,就将汽油撒向消防车并引火点燃。今天,狭隘而无知的他为自己的恶意行为背上了刑罚。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文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宁波籍男子王文龙原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洞桥派出所协警,曾经还兼任了洞桥消防大队队员。2006年12月17日23时,王文龙酒后回到洞桥派出所内,看到宁波市洞桥镇政府所有的天马牌消防指挥车停在设在派出所内的消防大队门口。王文龙心想曾经在工作上与消防大队队长方剑立有过争执,还经常看见方剑立平时因私驾驶该车,何不趁机报复下方剑立,使其不得驾驶该车还得承担责任。就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小肚鸡肠的他不计后果地从另一消防车内拿出一桶汽油就倒在该消防车驾驶座位及后排座位,引火点燃后逃回宿舍,致使该车被严重烧毁,损失达284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龙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补偿了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40000元。由于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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