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予保护 索要彩礼理应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14: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兴安4月6日消息(记者文伟 兴安台记者高阳 通讯员张颖慧)近日,突泉县六户法庭调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本火气十足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之下达成协议,执行款顺利交付权利人。

  方某、毕某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毕某借与方某“订婚”之机,向方某索要“彩礼”一万六千五百元。之后二人到处地务工,期间,二人建立同居关系。数月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中止恋爱关系,毕某返回家中。方某以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毕某及毕某父亲告上法庭。

  庭审中,毕某及毕父提出钱款系方某主动给付,是赠予性质,并非主动索要,因此,争议款项不能返还。同时还提出,即使此款是主动索要的,但方某与毕某同居期间,造成毕某数次怀孕,手术花去数千元。另二人在外务工期间,花费数千元,当初的一万六千元已尽数花掉,因此不但不同意方某的请求,反而要求方某赔偿毕某的精神损失。方某称无直接证据证明此款为毕某索要。但有证据证明自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了满足毕某的要求,曾向数人借款凑钱,造成现在家庭经济状况更加恶化。不否认与毕某同居事实,但否认毕某怀孕,也无证据与己有关,因此其手术费用不应由己承担。现在二人已无感情基础,不能继续维持恋爱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毕某及其父应返还索要的“彩礼”。一时间,双方就此问题各执一词,各说各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状况下,法官从现有间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上入手,仔细查找蛛丝马迹,发现逻辑错误。工夫不负有心人,法官最终在毕某亲属中找到一位参与“订婚”仪式的,曾耳闻目睹“交付彩礼”过程的证人,证实了“彩礼”系毕某索要的事实,而并非方某主动赠予,同时证实了索要的金额。接着,法官查明了务工期间二人劳动收入及生活消费情况。就毕某怀孕问题,法官指出,即使毕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现已无条件鉴别怀孕问题。肯定的是方某已与毕某形成长期同居关系,故不排除毕某怀孕与方某有关的可能性。方某亦无证据证明毕某怀孕与己无关。

  法官有理有据,严谨的逻辑论说,最终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最终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还积极履行了返还义务。参与旁听的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无不对法官高超的审判技能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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