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被挤伤主办公司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01:31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4月6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陈卫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刘先生:今年初,我68岁的母亲参加某保健品公司在市民广场组织的大型产品推销活动。由于现场秩序混乱、拥挤,我母亲不幸被别人撞倒,腿部骨折,举办单位的人员把她送到医院。现在,我母亲已鉴定为伤残十级,是否可向该保健品公司要求赔偿?

  陈律师:你母亲可以向保健品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吴先生:我与王某在去年5月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去年中秋节我们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我父母给了王某现金8000元,铂金项链一条、摩托车一辆,共计人民币18000元。后来,随着双方交往的深入,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今年初,王某提出分手,我也同意,但我向王某要求归还我父母订婚时赠与的财产时,王某拒绝返还,称那些是我父母的无偿赠与,是这样吗?

  陈律师:王某拒绝返还赠与财物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姻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任国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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