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因“期间”二字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02:12 新京报

  法院认定“期间”应从公告次日起算,改变商标局20余年计算方式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郭京霞)去年4月,杨某对一个商标提出异议,但商标局认为杨某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日期超出期限1天,不予受理。杨某认为商标局对“期间”的适用有误,遂把商标局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因为对“期间”计算不准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审败诉,而商标局对“期间”的计算方式已沿用20余年。

  2003年12月,上海金禧木业有限公司为地板等商品申请注册了“卡宾CPT及图”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于2006年1月21日刊载于《商标公告》上。针对此商标,杨某于同年4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认为杨某提交材料的日期已经超出法定异议期限1天,遂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杨某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经审查后复议维持了此通知。

  杨某于是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通知书。

  国家商标局表示,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期间的起算时间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即,异议期间应当从“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公告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自1983年以来,该局一直是以这种方式计算期间。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民诉法第75条规定,“期间”的起算不应包括期间开始的时和日。在商标法对“期间”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间计算应参照民诉法的一般性规定。故依法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商标异议期间应从公告次日起算,而非公告当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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