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 同居男女两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02:15 新京报

  女方持有产权证及相关证明,因举证不能男方终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恋爱期间买房,一朝分手,女方要求男方搬出自己名下的房屋,但男方不肯。为此,双方两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法院终审男方败诉。

  女方刘某起诉称,2005年12月,她贷款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与男友张某共同居住。不久两人分手,分手后,刘某多次要求张某搬出,但遭到拒绝。于是刘某将前男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腾退房屋。

  对于该房屋,张某称是他和刘某的共同财产,是共同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资的,截止到2006年9月份的贷款也是他偿还的,如果他本人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住到里面。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刘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男方张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十日内腾退该房。

  张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录音、光盘、照片、购房定金收据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张某提交证据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时限。一审中,张某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并对女方刘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驳回了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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