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物权法》配套立法正在紧密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08:44 金羊网-新快报

  84楼盘业委会向人大提“建议”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方丽敏)《物权法》通过后,广东省地方配套立法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广州市84个楼盘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在学习了《物权法》后,共同起草了一份《为省市配套<物权法>立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于昨日通过上门递交和邮寄方式送到了省、市人大和广州市房管局。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示

  这份建议一共有二十条,全面地反映了业主们的声音。《建议》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们提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示。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小区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予以公示。不动产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经划定的小区管理区域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小区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划定该小区管理区域的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业主共有部分应公示

  小区公共物业的归属也是业主们关心的问题。《建议》的第二点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区内共有部分详细组成情况附记于规划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将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组成情况附记于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进行公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公共物业(含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于业主团体名下。

  为了防止车库被业主卖给非业主使用,《建议》提出,位于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物业及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或向非业主转让。住宅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非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由非业主使用。

  公共物业规划变更需业主大会同意

  针对小区公共物业规划被改,而小区业主却无途径了解的情况,《建议》的第三条提出涉及公共物业的规划变更,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取得业主大会同意。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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