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脑死亡 家人欲捐其器官遭医院拒绝(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10:15 国际在线

  “从我的角度来看,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是合情合理‘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我按照国际的标准在做,并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在某些人看来,脑死亡者器官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这也是正确的,因为的确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说这样做是‘违法’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毕竟属于法律空白区,并没有法律可‘违’。重要的是应立即填补这一空白区。”陈忠华说。

  到底是等有了法律规范再来做事,还是在没有法律依据之前,先累积一些案例,进行脑死亡实践,促进脑死亡立法?在脑死亡立法滞后的中国,从剑桥大学器官移植中心研修了12年的陈忠华归国后选择了后者。他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有可能引起争议。直到现在他促成了38例死亡患者捐献器官,接到最多的是患者家属的感谢。

  昨日是陈忠华因为器官捐献的事情第一次到成都。在没有到医院之前他并不乐观,有医生敢在脑死亡判定书上签字吗?如果判定为脑死亡,要器官捐赠的话,有多少医院能够支持?

  结果果然不出陈忠华的预料。虽然困难重重,但陈忠华还在坚持。

  现实-障碍重重

  法律空白 不认可脑死亡是“死亡”

  医学上认为,最理想的器官捐献时机在脑死亡之后,心死亡之前。错过了时间,捐献器官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在局外人看来,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陈忠华对记者说。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所谓“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而宣布死亡的标准,其科学性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且有不少国家为此立法。但20多年过去了,脑死亡在我国仍然是法律空白。在临床实践中,仍然以心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在陈忠华看来,正是这个法律空白,阻碍了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的实现。从2003年第一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开始,如今陈忠华已经先后促成了38例患者成功捐献器官。坚持到现在,他越来越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公民意识超前之间的矛盾。“这次器官捐献不成功,是凸现脑死亡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

  事故认定

  是否脑死亡影响追究责任

  由于冉婷是被无证驾驶的陈林撞倒致伤的,冉婷是病重、死亡还是脑死亡将直接影响交警的最终事故认定,特别是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方面。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从业20多年的事故民警,他表示类似的例子也曾经遇到过,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脑死亡做明确的界定,交警在做事故认定的时候绝对不可能将“脑死亡”和“死亡”等同对待,因为交警认定的死亡是自然死亡。

  他指出,车祸伤者入院后死亡的,不但需要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要通知专门的法医,对伤者的尸体做检验,确认究竟是因为车祸导致的死亡,还是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他说,如果家属执意要在这种情况下做器官移植,医院也可以出具脑死亡证明,但法医很难介入调查,这也将给交警的事故认定带来很大的困扰,即使交警最后按照自然死亡来进行事故认定,另一当事方可以提出质疑,而且还将直接影响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事件回放

  4月1日晚8时,在新都区斑竹园镇一服装制造厂实习的冉婷,穿过马路到宿舍对面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横穿马路返回宿舍时,被一辆摩托车当场撞翻在地,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肇事司机系无证驾驶。

  4月2日下午3时,远在西昌的冉龙华夫妻连夜启程赶到医院,却只见到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的女儿。

  4月3日,冉龙华夫妻考虑女儿车祸只是脑干和脑髓遭受重创,内脏器官没有受到损坏,悲痛之余产生了通过捐献器官,在别人的身上延续女儿生命的想法。

  4月4日,冉龙华夫妻联系上了成都市红十字会,可惜由于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市红十字会无法为他们办理器官捐赠的相关手续。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刘瑶 魏丽英采写)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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