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一少女犯强奸罪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15:02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李敬云、高林芳、记者徐彬报道:2005年3月28日,未满18周岁的广丰少女吴丽丽(化名)伙同叶华 、顾菲菲(化名,均已判刑)在广丰县月兔广场附近玩时,遇到自己以前的同事陈某。在吴丽丽说陈某认识很多漂亮女孩后, 叶华便提出让陈某找漂亮女孩出来玩,陈某被迫将同事刘某骗出。

  之后,叶华到广丰县某旅社开了两个房间。顾菲菲又邀来一人与吴丽丽一道,将陈某、刘某带到房内,并打电话邀一 毛姓男子到旅社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陈某趁机逃离旅社。被骗来的刘某在得知叶华等人要她与毛姓男子发生性关系时极 力反对,但遭到叶华的殴打及吴丽丽等人的威胁,吴丽丽还阻止刘某逃走。

  正当毛姓男子欲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这伙人被接到陈某报警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丽丽伙同他人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与他人发生性关 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鉴于吴丽丽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判处吴丽丽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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