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时货物丢失不服处罚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8日00:30 大连晚报

  值班时货物丢失 不服处罚打官司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某商场员工马某值班时商场内丢失了货物。单位决定让他待岗。马某先到劳动部门,再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补偿金等。日前,法院认为马某工作不负责任,单位作出让他待岗的决定合理。

  马某与某商场自1997年5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马某待岗。马某岗待多年,直至2005年10月1日,单位才安排马某到商场任更值工作,月工资1200元。可是,2006年7月,马某负责值班的商场内业户商品丢失,单位认为马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马某作出“待岗”决定。马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及赔偿相应损失。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驳回了马某的申诉请求。去年11月,单位向马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马某将某商场告至中山区人民法院。

  今年40多岁的马某在法庭上说,“2006年7月,单位以出现商品丢失现象为理由,作出让我停岗减薪决定。这样做侵害了我的劳动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我补签至退休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恢复我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支付停岗减薪期间的工资损失4000元;支付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补发从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0111元,经济补偿金25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任更值工作时,发生了商场内业户丢失商品的情况,下班不交接工作,证明马某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损失、经济补偿金以及恢复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补发给原告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未足额支付工资50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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