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楼上扔石板砸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1:53 新京报

  房主一审被判连带赔偿后上诉,市一中院将民事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装修工图方便,把石板从阳台上扔到楼下,不慎将一老翁砸死。此案一审判处装修工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房主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房主孙先生已对此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将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八旬老翁被砸死

  一审法院查明,孙先生于2006年5月购买了位于石景山杨庄中区的一套楼房,并找到装修工王某为其装修,而王某无照、无装修资质,双方也没签署任何协议。5月14日,王某找来谢银刚和谢的侄子位广波,为孙家拆除厨房、卫生间里的瓷砖并清理杂物。

  据位广波法庭上陈述,5月19日下午4时许,干了一天活的他觉得累了,为图省事,将剩下的最后一块废水模石板用锤子砸成两半,见楼下没人,于是先将半块石板扔下了阳台。在他把第二块石板扔下去时,年过八旬的赵先生正好经过。石板正砸在赵先生的后腰上。

  赵先生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位广波随后归案。

  房主不服一审上诉

  一审法院以位广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14万余元,房主孙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孙先生提出上诉,表示与位广波没有劳动关系,位广波是王某找来的,王某才是位广波的雇主,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赵老先生到非居民活动场所遛弯,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对房主孙先生在本案中的地位、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人的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同时将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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