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避“三包” 屡施缓兵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4:48 山西新闻网

  消费者如因此利益受损,应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消协投诉

  从购买商品开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期内,商家对出售的商品“包退、包修、包换”,但一些商家往往会以缺少配件、按规定程序受理等为由,推延维修时间,且不给消费者出具维修记录,最终导致产品过了“三包”期,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吃了哑巴亏。

  ■主持人点题

  本来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包”规定,在个别商家的算计下,却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而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规只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基本标准,作为企业和商家,应该做得比这些基本法规更好,而不是故意推脱责任。更何况,法规已有明文规定,“三包”期应扣除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长的时间。消费者如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积极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商家算计。此外,诚信是企业和商家的立足、发展之本,那些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坏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消费

  者等待中“三包”作废

  2006年11月15日,家住太谷的张先生在当地一家具店预订一款高档沙发,并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等厂家把新沙发组装好后,张先生发现沙发上的两处头枕装偏了。小小的失误影响了客厅的整体协调。由于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先生把3000元余款支付给厂家,厂家也承诺尽快维修。然而,在此后两个月里厂家没有进行维修,张先生只好不断与厂家协调。两个多月后,厂家两次上门维修,但均未把偏斜的头枕修理好。张先生随即提出退款退货,却遭到拒绝。厂家称:按照事先约定,沙发质量如出现问题,7天包退、15天包换。沙发已经过了包换期,如要退货须支付几百元的折旧费。

  2005年11月,太原市刘羽先生购买了一款手机。2006年9月,手机出现黑屏、自动关机现象。按照购机时销售商“整机保修1年”的承诺,刘先生找到了太原市解放路该品牌的售后维修部。售后部的工作人员称,该手机需要更换新屏,配件暂时缺货,请刘先生回家听候通知。随后,刘先生又数次找过维修部,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没有配件修不成。直到今年1月,维修部通知刘先生修理手机,但需要支付几百元的修理及换件费,因为他的手机过了“三包”期。

  ●商家

  限时承诺过期不候

  家具商田经理称,张先生购买的沙发出现的瑕疵,不影响使用,他们已经答应为其修理沙发。商家的“三包”期就是从送货结款之日算起,沙发在张先生家已摆放了三四个月,影响到二次销售,按照相关规定,全额退款或换新沙发不太可能。造成维修期拖延,一是因为年底公司用工紧张;二是张先生总在外地出差。对此张先生无法认同,“我那段时间出过差,但我爱人一直在家,并且也找过他们,但他们总有理由推延。”

  刘羽先生手机品牌售后部的一位女士称,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计算。同时,售后部工作记录以及刘先生的“三包”单上都没有维修记录,维修部提供免费服务必须以发票、投诉维修记录日期为依据。维修部依据有效的文字凭证,流程工作比较方便。如仅凭顾客口头投诉,不便公司管理,且易与顾客发生纠纷。

  ●消协

  维权证据很重要

  省消协的刘女士称: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应该从开具发票或发货票之日算起,并应扣除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长的时间。消费者第一次向厂家反映情况或相关部门投诉的时间,直至问题解决都不应计在“三包”期内。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缺乏保留投诉、修理日期证据的意识,造成投诉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如若维修,应该要求厂家出具接受投诉或维修时间的书面证明,如果商家不愿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拖延维修期,消费者应该及时向当地消协投诉。

  本报记者戎紫冰

  (编辑:赵芳)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