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而不购货 公款私自入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周小勇 实习生林明春)海南美琼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李耀欢,日前因贪污罪一审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美琼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李耀欢是私人公司的经理,他如何能犯下贪污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2年9月间,海口市供电公司职工技术服务部为完成粤海铁路施工工程,分别与广东中宝公司等签订合同,购买了34公里长的电缆。在粤海铁路施工工程已经完成,尚有剩余电缆的情况下,时任服务部负责人的蒲正元(已判刑)与李耀欢勾结,以电缆数量不足,需补购4.9公里电缆的名义,从服务部转款98万元人民币到李耀欢控制的科翔公司。收到该款后,李耀欢以出售电缆之名开出98万元的10张增值税发票交由蒲正元入账。事后,蒲正元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粤海铁路的相关人员,剩下的78万元两人分赃。

  2003年4月,海南省企业纪工委接到群众举报,到服务部检查账目。蒲正元与李耀欢担心贪污事情败露,伪造了服务部与科翔公司的购货合同书、寄存单等材料应付检查。同年8月,科翔公司又用89.67万元向中宝公司购买4.9公里的电缆,并将合同的日期提前到2002年9月26日,企图隐瞒付款而不购货的贪污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耀欢明知虚构购买电缆的事实,仍与国家工作人员蒲正元互相勾结,将其转到公司账户的公款78万元提现私分,并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账;事后又与蒲正元合谋,采用倒签合同的方式购买电缆,以逃避有关部门的调查,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事后又购买电缆,同时在案中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处李耀欢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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