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收钱不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物业公司的业务员收了客户租房押金等费用后却不与客户签约,结果被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秦女士6万元押金、600元标书费。

  去年6月,秦女士想租两个商铺开网吧,于是找到物业公司下属管理部工作人员王先生。她向王先生交付铺面押金2万元及标书费600元,王则出具了盖有物业公司下属管理部门印章的收据,宣布秦女士已中了97号和115号两个商铺的标书并称“你若要再中另一个标书,还需支付押金”。秦女士权衡之下,于同年7月支付4万元商铺押金,王先生照旧出具收据。

  秦女士没料到,此后王先生并没有与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她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费用也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

  物业公司辩称,从未就涉讼商铺对外招租,也未收取秦女士交付的押金等费用,秦女士所称招投标全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王先生一手操办,押金也由他个人收取,秦女士与王先生可能恶意串通,企图损害物业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王先生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秦女士有理由相信他收取费用是在代表物业公司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至于物业公司认为秦女士与王先生有恶意串通行为,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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