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接受退货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0:4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酒店购买电瓶车方便客人,不想电瓶车浑身是“病”无法使用,退货不成竟闲置了两年。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购车纠纷,认为电瓶车质量不合格,一审判决厂方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接受退货,并且承担酒店因此造成的2万余元损失。

  2004年12月15日,温州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向杭州电瓶车有限公司购买了5辆电瓶车,其中3辆为供客人使用的游览车。按照约定价款,酒店向电瓶车公司支付了50%的货款,即8.25万元。

  电瓶车交付使用不久,酒店即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制动系统、方向控制系统失灵,蓄电系统也存在问题。杭州厂方派技术人员多次对电瓶车进行维修,并且还更换过车辆,但制动系统、方向控制系统的失灵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使得5辆电瓶车闲置至今。

  酒店方称,电瓶车质量不合格,理应退货;酒店方为此另行购买游览车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经济损失2万余元,也应得到赔偿。杭州电瓶车有限公司则认为,他们交付了产品后,酒店拒付另一半货款,于是向法院提起反诉。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电瓶车的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分歧较大。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对这些电瓶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诉争的电瓶车产品质量不合格。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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