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工累死近一年至今未作工伤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1:04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黄金华 特约记者 李家明) 忠县拔山镇龙山村打工女子在劳动时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认定被行政复议撤销后,至今仍迟迟不作重新认定。9日,死者丈夫杨某谈及此事一脸无奈。

  据杨某称,其妻李某于2006年5月3日13时40分,在江苏省楚州市“楚州区运河嘉苑”工地劳动时突然累倒,送到工地附近诊所输液,随后继续在此治疗。同月5日,李病情加重,在楚州区中医院抢救时,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

  同月8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杨某22000元。

  2006年7月5日,杨某委托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赴楚州,依法向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6年11月在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李某的死亡不符合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李某不属工亡。

  杨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于同月15日向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病,从发病到死亡持续时间未达48小时,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的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的有关规定。遂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楚工伤(2006)34号工伤认定决定。

  然而,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未依照复议决定作出新的认定。4月1日,该局向杨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交李某首次治疗的诊断证明书。

  对此,代理此案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属多余。因为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无论李某是何病情,只要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应视同工伤。作为劳动者无须提供诊断证明。何况用人单位与杨某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对李某突发疾病及在该诊所治疗的经过均无异议,该事实已在调解书中予以明确。代理人最后称,为使此案得到尽快认定,他将准备再赴当地提取该证据。

  据杨某称,他曾因此案三次与代理人赴楚州,经济上、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现在当地主管部门又突生变故,最终认定结论是否能够依法公正作出,让他只能翘首苦苦期盼。(完)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