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遭窃 旅游公司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案中的旅游协议系被告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免责条款中约定对方居森夫妇财产失窃损失不承担责任,系免除自身对游客财产的安全保障责任,该条款无效。

  年逾花甲的本市市民方居森(化名)与妻子许小玲(化名)夫妇去年的美国、加拿大旅程简直就是一场噩梦,他们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旅馆行李被盗,几乎失去所有财物,差一点流落街头。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赔偿方居森、许小玲财物损失20000元,返还旅游费14650元,返还旅游押金60000元,并返还预付的导游小费320元及补办身份证和信用卡所产生的费用140元。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法院这一判决的依据之一是旅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无效。

  出游

  去年5月22日,原告夫妇俩根据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与旅行社签订《协议书》,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美国和加拿大行程为16日的旅游活动。协议内容包括:“乙方(被告)保证甲方(两原告)以下服务:……星级酒店双人间住宿;甲方在旅途中如发生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乙方无另加赔偿之责任。”协议签订后,方居森夫妇向旅行社支付了押金60000元和旅游费59600元。由于被告方接收的游客仅有5人,便与上海中旅侨务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拼团”,由中旅公司负责具体安排出境游事宜。而中旅公司并无组织境外游的资格。根据中旅公司向游客发出的出团通知及说明都明确表示:旅途中住宿为三星级酒店,旅程日期从2006年5月24日至6月8日结束。

  遭窃

  方居森夫妇在浦东国际机场登机前报关的财物包括宏碁手提电脑一台、日本富士S3数码照相机一台、日本日立数码摄像机一台。6月3日晚,方居森夫妇随团从纽约至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因中旅公司变更住宿安排,入住一家汽车旅馆。6月4日早晨8时许,方居森夫妇把整理好的所有行李放在房间内锁上房门后去旅馆餐厅用早餐,当餐毕回房间后发现放置在房间内的行李失窃,丢失了曾报关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现金、衣服、身份证、护照等财物。原告随即报警。由于失窃案的侦破毫无进展,两人被迫中断旅程,在中旅公司的帮助下补办护照并重新购买了机票,返回国内。

  告状

  回国以后,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2006年8月,夫妇俩将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方居森夫妇认为,被告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提供符合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是其法定义务。现被告方未能选择安排合格的住宿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在加拿大旅游期间被盗的财物损失63888元,返还所收取的旅游费17880元,退还收取的旅游押金60000元,并赔偿两原告因补办身份证、信用卡所产生的费用140元,退回预付的4天导游小费320元。

  法庭上,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并且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无需对两原告丢失物品负责。另外,原告随身携带的物品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保管责任,两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而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财物损失的赔偿请求。对于别的请求,旅游公司都表示同意。

  赔偿

  就双方所争议的财物损失赔偿问题,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居森夫妇所丢失的物品中包括手提电脑等较大的物件,不可能在用餐之际随身携带,且通常情况下人们信赖旅馆的安全保障措施足以保障房间内贵重物品的安全。因此,原告方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对此,被告主张根据旅游协议中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两原告的财产失窃损失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旅游协议系被告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对方居森夫妇财产失窃损失不承担责任,系免除自身对游客财产的安全保障责任,该条款无效。经法院认定,两原告所失窃的财物中,宏碁手提电脑一台、富士S3数码照相机一台、日立数码摄像机一台,有证据可以佐证。至于原告方所主张的其余钱款及财产失窃损失,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考虑到被告已为两原告支付了返程期间产生费用3522美元,故法院综合认定原告财物损失总价值酌定为20000元。

  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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