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四年未曾过户 卖家抵押卷款失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董燕静)花200万元买的房子,因未办理过户手续,4年中竟然被卖家两次私自抵押。买房的谢先生将卖房的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日前,黄浦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谢先生称,2002年12月,他花200万元买下杨先生所有的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的店铺。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杨先生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谢先生购买蓬莱路私有房产计贰佰万元整,各项税费由各自承担”,杨先生承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不料,谢先生买了房子4年,房子也没过户到他名下,杨先生还私自2次将房屋用于抵押贷款。2006年3月,谢先生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2002年12月谢先生将200万元购房款交与杨先生。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从谢先生提供的杨先生出具的房款收条来看,谢先生履行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义务,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杨先生未履行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2005年8月,杨先生私自把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典当行。2006年1月,在抵押到期前的一个月,杨先生再次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抵押了出去,抵押期限为两个月。

  因杨先生下落不明,该房屋又因牵涉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所以,谢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委托有关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估价,确定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为288.054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杨先生退还20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谢先生经济损失88.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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