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新规限制拖延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0:3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高院获悉,上海法院重新规范了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和期限。根据新规定,即便当事人利用管辖异议恶意拖延诉讼,法院也将在30个工作日内彻底解决“拖”的问题。

  经法院立案庭调查,拖延诉讼的情况大致分4种: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仍提出异议;在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故意拖延缴纳上诉费,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及时移送案件;在被告为同一企业或个人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个别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在一审法院裁定其异议成立的情况下仍对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法院明知当事人在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大做文章,仍要受理该异议。为避免这种当事人滥用权利的现象一再发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订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意见对此前弹性很大的管辖裁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作者:徐进;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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