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逃税,卖房人“损失”11万 事后买方拒付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王平)为少缴纳二手房过户税费,孔女士在买房时,跟房主签订了一高一低两个价格的买卖协议,手续办好后,就想按照低价格支付房款,结果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一审败诉的孔女士又上诉到二中院。

  2006年7月24日,刘女士通过物业公司的介绍与孔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款卖给孔女士。协议签订后,刘女士收取了孔女士1万元订金。当月28日,刘女士随同孔女士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手续。孔女士为少缴过户税费,与刘女士另行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房屋转让价格写为20万元,并按照20万元的交易价格缴纳了房地产交易契税。

  后孔女士一直未付给刘女士购房款,刘女士便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孔女士按照原合同给她剩余的30万元房款。孔女士则只同意按照第二份合同约定的20万元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孔女士出于少缴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目的,与刘女士再次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双方签的第一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判决孔女士给付刘女士30万元购房款。

  一审判决后,孔女士不服并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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