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摔伤头 民工获赔8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2:33 新京报

  法院认为,主体施工方应承担70%赔偿责任,雇主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河南籍民工张先法在施工时不慎掉入地下室,头部摔成重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属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雇主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主体施工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并告到法院。朝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张先法获赔85万余元。

  民工摔下楼成二级伤残

  2005年3月15日,张先法经人介绍到朝阳区石佛营炫特嘉园工地干活,当时约定工资50元/天,具体负责3号楼B座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的油工。第二天上午,施工现场突然停电,张先法下去找电工,不慎从一层楼梯摔入地下二层,脑部严重受伤。随后右半身完全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司法鉴定评定张先法属于二级伤残。

  由于雇主已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张先法的家属以人身损害索赔为由,将世纪建业公司及江苏一建告到了朝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

  伤者被认为应担责30%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法受雇于世纪建业,而江苏一建作为工程主体的施工方,对于工程的楼梯断接处并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也未设照明设施,存在过错,因此张先法可向两家单位要求赔偿。但由于张先法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对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30%的责任。江苏一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世纪建业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江苏一建赔偿张先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法院指出,张先法可以向世纪建业和江苏一建索赔,但江苏一建是该案最终赔偿人,如果世纪建业赔偿后,可以向江苏一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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