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基金缴费证明 煤炭不得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5:23 山西新闻网

  省地税局、省煤炭工业局决定

  本报4月9日讯 (记者郑书成)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刚刚开始,就有一些企业想偷漏基金。对此,省地税局、省煤炭工业局决定:即日起,若企业拿不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费证明,其生产的煤炭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不得提报铁路运输计划,不得通过公路运输销售。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交下月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提供上月实际发运煤炭量、已缴基金证明和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

  未缴纳的,要向税务部门补缴。补缴时,能分清煤种的,按适用标准征收;分不清煤种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为防止表格造假,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对企业缴费数量进行汇兑,如发现煤炭企业实际发运煤炭数量大于取得的已缴费证明,超出部分按征收标准从高计征。

  煤炭经公路运输,在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煤炭企业须出示基金缴费证明。如现缴费证明与煤车拉煤数量不相符,煤焦管理站可现场补征。

  为防止煤焦管理站私设“小金库”,我省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在补征基金时,须按照“限期3天,限额5万元”的限期限额原则,将补征的基金缴入当地县级地税机关,不得开设基金收入过渡户,同时缴回已开具的专用票据。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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