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借款几成“无头案” 笔迹鉴定意外揪出作假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8:2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庞丽)4月9日,记者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一个案子,在该案中,一个小小的阿拉伯数字竟然牵涉到50万元巨款的归属,据审理此案的庞法官透露,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

  事情的经过其实并不复杂。2005年3月19日,周先生向杨先生借款7万元,并写下借据一张,其上写明借期三个月,到期连本带利还款10万元。同年3月29日,周先生又向杨先生借款10万元,这次,同样写有一张借条。同年4月27日,周先生第三次向杨先生借款3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此后,杨先生左等右等不见周先生还钱。

  2006年10月23日,杨先生将周先生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偿还他的借款47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在法庭上,杨先生向法官提交了周先生写下的两张借条和一张欠条。杨先生以为凭着这些可靠的证据,这个官司是没有什么悬念的,可他万万没有想到,事情竟会出现戏剧性转折。

  周先生当庭辩称,他向杨先生借款47万元是事实,但彼此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2005年9月中旬,他就结清了与杨先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向杨先生索回所立借据,杨先生一开始称没有随身携带借据,后又借口在外地学习,迟迟不归还他所立借据。2005年10月中旬,在他多次追索下,杨先生称已经遗失了周先生所立借据,并亲笔写下了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的证明,具体内容为:“证明周××所欠材料款、人民币已经结清。证明人:杨××2005.10.1”。

  在法庭上,周先生当场提交了这张“证明”。但杨先生对这张“证明”却持有异议。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应杨先生申请,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张“证明”中的落款日期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明”落款日期“2005.10.1”中的“5”字是由“4”字添加笔划修改而成,而且“5”字与样本书写字迹亦不是同一人所写,与其他阿拉伯数字也并非出自同一笔端。

  这就意味着,周先生所提供的《证明》上的落款日期有涂改。经笔迹鉴定,涂改后的“5”字并非杨先生本人笔迹。

  4月2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周先生应偿还杨先生借款47万元和借款利息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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