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制止店铺两次被砸 物业称在岗未失职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8:3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石亮 报道:江夏藏龙岛凤凰花园小区,在保安眼皮底下,业主的店铺两次被砸。如今,为索赔,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

  张女士在凤凰花园商业街购置了第29号店铺,做手机生意。她说,去年11月份,因为手机维修费问题,几名男青年曾来店打砸,当时,保安既不制止,也未报警,当日损失近2000元。今年春节前夕,张女士外出走亲戚,只留母亲一人看守店铺,又有人来打砸,也未见保安主动露面。这次,张女士损失1200元。

  张女士说,她的店铺紧临小区大门,在先后两次发生的打砸事件中,值班保安均是漠然回避,完全失职。她找物业交涉,要求免去半年物业管理费,作为赔偿。但物业方告知,保安并未失职,何谈承担责任?

  凤凰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苏女士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说,29号店铺先后两次遭人打砸,属于张女士自己经营上的问题,而不能归咎于物业的安全防范;并且,保安不是警察,对于发生的暴力事件,他们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没有义务去阻止或干预。苏女士还称,由于打砸事发突然,保安可能确不知情,但可以肯定的是,保安均在岗值班,在知情后也报了警。因此,他们完全履行了小区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关于“安全防范服务”的条款:“设专职安防人员,发生意外情况,快速报警并保护现场……”

  “面对打砸,作为安全保卫的保安,仅仅只是躲得远远地报个警?”对于物业方的解释,张女士十分恼火,“倘若他们的职责只有这么简单,那与花草工人有何两样?”她认为,所谓安防条款的约定,只是物业粘贴到购房合同上的一己之说,现在成了他们的托词,用来开脱责任。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使物业管理协议没有关于小区安全管理义务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履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其行为就构成违法;由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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