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8:32 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杨萍)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长春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长春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照劳动法界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并在相关证明上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和劳动者本人要签字盖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将实行分级管理,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隶属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到工商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办理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失业登记经办部门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办理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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