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擅自解禁签约作家作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8:5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严剑漪记者徐亢美)因作品被网站从收费阅览区域挪到了免费阅览区域,网络作家李某将原创文学站点“起点中文网”(以下称“起点网”)的经营商告上法庭,认为这是网站恶意解禁的行为,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一审判决了这起新案,“起点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玄霆公司”)被判支付李某稿酬人民币12万元。判决后,玄霆公司已提起上诉。

  “起点网”拥有注册用户700余万。2005年6月2日,本案原告李某与该网站的经营商玄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职业作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职业作家,合作期内只能为该公司创作文学作品,在此期间创作的文学作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该公司。作为回报,李某除了可拿取每月的基本稿酬外,还可根据读者在网上订阅其作品的数量来获得额外的稿酬奖励。

  协议签订后,李某便开始创作章回小说《邪神传说》,刚开始,小说被放在“起点网”公众区域供读者免费阅览,从2005年11月起,《邪神传说》放在了VIP收费区域,每上传两章节,李某就依次将前面一章节予以解禁,放在免费阅览区域。

  去年7月4日,李某觉得先前签订的《职业作家协议》显失公平,要求玄霆公司作修改。一星期后,李某发现,自己的小说居然被全部解禁。接着,玄霆公司给了李某回复,表示不同意修改合同。

  李某认为,由于他的要求引起玄霆公司的不满,从而恶意解禁了他的小说,此举破坏了先前商定的计费基础,使其不能得到额外的稿酬奖励,他要求被告玄霆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支付他应得的额外稿酬。被告玄霆公司却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邪神传说》的知识产权及销售权利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有权予以解禁,且双方合作期限截止到2006年6月15日,合同期内的稿酬已全部结清,原告无理由要求支付此后的额外稿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的解禁与否直接影响到原告获得的稿酬。被告玄霆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前将作品解禁。原、被告约定的合作期限虽然为一年,但对于尚未完成的结算,被告玄霆公司应继续履行。由于涉案作品已经被解禁,原告的损失已无法计算,法院综合考虑了读者的点击数量、点击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李某12万元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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