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法炼锌遭处罚 一农民两告政府 曲靖审结首例环保民告官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9:41 云南日报

  一位40岁的农民因不满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两次上告。这起曲靖市首例环保处罚引起的民告官案件于昨日审结,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非法炼锌原告申某的两案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定富源县营山镇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维持富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不满处罚两告官

  2006年2月,40岁的农民申某到富源县营山镇哈播村进行土法炼锌,造成当地环境的严重污染。同年5月20日,营山镇政府接群众举报后,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某予以处罚,决定没收申某的非法产品,并处两倍罚款,铲平其非法炼锌窑炉,恢复土地耕种。处罚决定下发后,镇政府变卖所扣锌块255块,变卖得款10万余元。

  接镇行政处罚决定后,申某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同年6月22日,得知被告进法庭的消息,镇政府主动撤销该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及锌块变卖款移交富源县环境保护局,但申某坚持起诉。

  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营山镇政府5月20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判决宣判后,申某以一审未对扣押锌块作出处理为由再行上诉。

  去年7月7日,富源县环保局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确认了申某土法炼锌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的事实,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后,申某随后又将环境保护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决定。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富源县法院一审认为, 申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土法炼锌被当地群众举报,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确认申某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危害,根据相关法规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数额适当,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富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以上判决的申某又向上级法院递交诉状。曲靖中院二审认为,富源县营山镇政府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对申某作出处罚决定,申某起诉后,已主动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申某坚持起诉,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申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土法炼锌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经过环保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作出处罚决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曲靖中院二审审理两案后,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蒋琼波 区鸿雁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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