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木材变卖得款竟私分 兴业一林业站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0:06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升运)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进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库的没收木材变价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日前,兴业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李某进能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332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兴业县法院经审认定:1998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进在担任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管理站站长期间,将站里没收的木材变价处理后,没有按规定将木材变价款上缴国库,而是以奖金的名义由会计制表、站长签名后交镇领导签名,将应上缴国库的木材变价款246332.36元,以集体名义私分给站里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进分得33609.95元。案发后,李某进已退出赃款。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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