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0:24 中国西藏新闻网

  童永富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2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条例》在客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

  在客运经营权的期限方面,西藏自治区客运线路经营权将打破“终身制”,实行4至8年的有期限经营制度。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准出租、擅自转让。

  修正后的《条例》对出租车市场进一步加以规范。2000年8月1日施行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出租车经营、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市场,规定出租车应当按照租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或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运费,不得故意绕行。出租车载客后,未经租车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不得异地驻点客运经营,空车待租不得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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