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市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工作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0: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济南4月10日消息(记者吴菁 通讯员赵桂杰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如何正确对待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也是社会所十分关注的话题。2006年7月,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13家单位授予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在这个基层检察院里,有一个专门将“迷路”的孩子送回家的团体。

  在多年的青少年维权实践中,肥城市检察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思路,并总结出几条成功的经验——实践中他们探索实行了“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措施,即一防、二缓、三察、四结合、五专门。“一防”即慎重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关,防止错捕、错诉、错误羁押,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二缓”,即对有证据证明青少年有犯罪事实,但可捕可不捕的、可诉可不诉的,实行暂缓批捕、起诉,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予批捕、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三察”,即察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案特点,一看是否非暴力性犯罪的偶犯、从犯以及情节轻微的犯罪;二看是否因一时冲动,出于义愤而实施的突发性犯罪;三看是否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被教唆的从犯。“四结合”是把审查案件与适时介入、查明犯因、思想疏导、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五专门”即专建帐卡:建立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统计台帐》进行专门登记,建立《青少年犯罪羁押监督卡》;专门关押:经过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看守所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监室,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隔离,杜绝被惯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零距离传染”;专人审查:安排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业务素质高的干警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考察: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跟踪考察。专门备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逐一备案。

  同时,肥城市检察院还要求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必须做到“六必审查”:一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二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从轻、减轻情节;三审查有无逮捕必要、不起诉条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不起诉处理;四审查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五审查是否属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审查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这一工作措施要求办案人员办案中要格外慎重,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又提供了一道保障。

  去年8月23日,肥城市某中学高三学生李强(化名)因参与朋友谋划的一起抢劫案,被肥城市公安局抓获。9月5日,肥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强、辛某等6人。案卷材料显示,李强当时是高三毕业生并已考取河南某大学,正面临开学,情况比较特殊。办案检察官对这起关系到李强前程的案件特别重视,在看守所讯问李强时,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这次是跟同学一起临时起意,抢了低年级学生的几十元钱,而且李强责任不大,属情节轻微。悔恨不已的李强,一再恳求检察官能让他上大学。办案人员从看守所出来,直接来到了李强就读的中学了解他平时的在校表现。得知李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这名学生将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保障李强身心健康及今后成长的角度考虑,侦查监督科建议公安机关对李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使他能够走上一条光明的人生之路,在成长的过程中改掉曾经的无知和错误。

  自2003年以来,肥城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青少年犯罪案件52人,提起公诉67人,经与公安机关协商作撤案处理的6人,不批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撤回的约占12%,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归根到底,维权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让所有青少年远离罪恶,健康成长,把迷路的孩子送回家,使孩子知道哪条路走得通、哪条路走不通。寓爱与法,同时也让青少年明白立身处事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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