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黑名单”不清偿不能接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2:35 新闻晚报
□记者杨冬

  晚报讯 昨天,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下发通知,明确自2007年5月1日起,将在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4个环节的办理上,对建筑承包商实施更为严厉的“紧箍”,以防范其拖欠工程款。记者从中获悉,被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清偿义务前不能随意接活,办理部门将暂缓其从工程报建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多项程序的受理工作。

  据市建筑业管理部门介绍,从5月1日开始,在原有办理要求的基础上,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并提供银行开具的开户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

  在办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当月资金存款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30%。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通过工程项目专用账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余款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据悉,有关方面还重申,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其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招标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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