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款竟遭父亲中途“截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4:30 新民晚报

  长宁区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到庭的原告徐冲是一名在日本就读的留学生,因为自己名下的房屋被售出而自己又没有拿到房款,他委托在国内的母亲起诉要求买房人赵华支付房款45万元。但是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却没能支持他。为什么呢?因为这一切的原因都出在他亲生父亲的身上。

  原有一套住房

  长宁路上一幢高层楼房中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原本属徐冲母亲独有。2003年6月,徐冲父母协议离婚,两人各分得一套位于闵行的房屋,徐冲与母亲共同生活。长宁路的房屋于2003年10月由母亲名下改到徐冲名下,变成了他的个人财产。

  委托父亲出售

  徐冲赴日留学后,因为当地的学费及生活费用高昂,他向父亲提出支付费用的要求。父亲答复他可以代他将名下长宁路的住房卖掉来支付他的学杂费用,徐冲觉得这个方案合理可行,就写了委托书公证后寄给了父亲,并附上房产证和身份证。父亲又提出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熟人,以避免纠纷产生,便向徐冲推荐了赵华。赵华是父亲生意上的朋友,徐冲也认识,便同意了。

  没有收到房款

  但是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售出后,徐冲却迟迟没有收到房款,学费生活费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他直接与赵华交涉,却被告知房款已经交给了他的父亲,但父亲又否认收到钱款。无奈之下,徐冲委托母亲提出诉讼,要求赵华付款给自己。

  被父抵充债款

  原来,徐冲父亲做生意一直亏损,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连自己离婚时分得的房屋也已经赔给了债主,赵华是他众多债权人中的一个。当儿子提出索取学费要求的时候,他突然想到可以用儿子的房子来抵债。为此他以代理人的身份把徐冲的房屋出售给了赵华,除收取原先约定的房款45万元外,还多收了5万元,并出具收条。随后,这些钱他又交还赵华抵债,所以他向儿子自称没有收到过房款。

  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赵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理由相信作为代理人的父亲代儿子出售房屋的事实,而且交易的手续完备,徐冲父亲也出具了房款收条。徐冲起诉赵华要求再次支付房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判决驳回了他的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金文斌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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