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诊精神病患者须每周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1:3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邹乐报道 从5月1日起,北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精神疾病患者须每周上报,并建立患者档案。擅自泄露患者隐私的最高将处3万元罚款。

  近日,市卫生局下发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5月1日起,凡接诊老年痴呆、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等15种重性精神疾病和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多动性障碍等24种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于每周一将上一周的报告卡向属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此外,要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