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艘外挂船在宁波港被撞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2:30 石狮日报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船东协会获悉,日前,石狮一艘外挂广西的3000吨级货船在宁波港航行时,被南安一艘外挂厦门的船舶撞沉,酿成了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的惨剧。

  提醒:雾季来临谨慎航行

  事故的起因是由于海上突起大雾。当时,海面上能见度不足10米,而两艘货船都在赶运货物,航行速度比较快。当石狮这艘外挂船舶发现危险时,已经躲闪不及,被撞沉没。石狮市船东协会王秘书长告诉记者,虽然目前的海运船舶普遍安装了雷达等先进导航设备,但再先进的设备也无法代替肉眼的观察。此次沉船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运业的风险。他提醒说,目前已进入雾季,尤其是在海上,天气陡变,突起大雾十分常见。为此,他提醒石狮各海运企业在船舶航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质疑:限额赔付是否过时?

  王秘书长介绍,虽然石狮这艘外挂船舶已经保险公司“全保”,但该海运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经济损失仍十分巨大。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这艘船舶沉船位置在宁波港主航道,必须打捞,而打捞成本极大,甚至高于船舶本身的价值。而保险公司只保船舶,对打捞相关的损失不予赔付;其二,虽然船舶发生事故后要认定责任,肇事方往往须承担60%%以上的责任。但根据现行《海商法》的规定,船舶肇事后按受害船舶吨位数实施限额赔付,其赔付金额往往不足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50%%。加之肇事船舶亦由保险公司全保,其最终实际经济赔偿金额很少。就此次事故来说,受害的石狮外挂船舶最终经济损失可能达上千万元,而肇事船舶实际经济损失仅为数十万元,出现了明显的不合理性。

  “我非常担心将来会出现一种倾向:两艘船舶在海上面对面后互不相让,宁可将对方撞沉也不愿避让。”王秘书长介绍说,如果两艘船舶在海上相对而行,避让是十分危险的。因为避让的船舶船舷对着对方的船头,处于弱势,很容易被撞沉。而在目前的赔付机制之下,肇事者的实际损失竟比受害者的损失小得多。“现行《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的,当时船舶吨位都比较小,其关于限额赔付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现在船舶吨位大了,保险也日渐完善,再执行这样的规定已明显不合理。”王秘书长表示,他们将把此情况向泉州市船东协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对《海商法》限额赔付的条款予以修正。(记者吴汉松实习记者朱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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