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上缴财政”成了罚款遮羞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5:49 山西新闻网

  [新闻回放] 据本报今日报道: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大队上月起开始正式实施网格化管理,其149名执法人员“罚款额低于2006年同期标准的,每1万元扣10分;罚款额高于2006年同期标准的,每1万元加20分。”对于外界的质疑,该城管大队负责人辩称:“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又是一个“全部上缴财政”!这让人不禁想起日前另一条非常热门的城管新闻:为了弥补市场建设的不足,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最近发布竞标公告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同样是面对当地市民的质疑,当地城管部门也强调:“拍卖所得一律上缴财政。”不难看出,一句“全部上缴财政”时下几乎已成为各地城管部门眼里,论证其行政行为合理性的万能理由,言下之意显然是,只要相关执法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了,其执法(罚)的正当性合理性就是毋庸置疑的。

  事情果真如此?在笔者看来,相当值得怀疑。现实情况是,正如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最近撰文指出,“先将收和罚来的钱交给财政,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再拨款下去,给交钱单位发放工资、福利……实际上它将不合理的收费和罚款更加合法化了,特别激励着收费和罚款部门的执法、收费和罚款行为”。(见《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3月30日)

  此外,“全部上缴财政”所以不能成为执法部门以罚代管、设立罚款指标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从行政管理的价值使命角度看,行政处罚尤其行政罚款,并非其根本目的,在处罚罚款之外,行政管理还有许多广泛的内涵,如行政给付、确认、裁决、调解等等,毕竟说到底,公共服务才是行政的本质使命和价值归依。因此,无论罚款是否上缴财政,以罚款的多寡高低去衡量一项行政工作,并将以其作为重要的考核评判依据的做法,都是十分不妥的,不仅难逃执法为罚的“执法经济”嫌疑,而且有损政府“执政为民”“执法为公”的公共服务品质和形象。

  张贵峰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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