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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扔掉房客物品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8:50 东方网-文汇报

  大到房子车子,小到锅碗瓢盆都是物权的范畴,固定不能迁移的叫不动产,反之则称作动产。不能因为东西小、价值低就随意处置他人的所有物,任意处置他人物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物权,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人的尊严和体面。因此,《物权法》重点加强了对私人物权的保护。

  在租房市场,有毛坯空房出租的、也有连房带设施出租的。如是前者,借房人则须添置生活用品入住其中。当拖欠租金事件发生时,有的房东抱以宽容的态度,视情允许房客缓交,而有些房东则不然,他们趁着房客不在时“清理门户”,将其放在房内的物品扔出家门,以此断绝租赁关系,将房客逐出。

  来沪打工的吴某就遇见了“扔房客物品”的房东。他租借了房子,在沪工作4个月后,碰到了一个择业良机,但这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在外地。为了留有余地,他在去外地打工时,没有退掉在沪借居的房子。然而,两个月后他回上海一看,所借的住房内一片狼藉,他放置在房内的橱、床、彩电和衣服等物品都不见踪影。听说是房东扔掉的,他气愤地去找房东交涉。

  而房东周某对他说:“你走了也不说一声,打手机也联系不上,到现在为止,你共欠付房租530元,为了腾出地方将房子租掉,只好把房里的东西扔掉,这个事情是你自己欠付房租惹出来的,活该!想要赔,没门。”

  虽说被扔掉的东西不值钱,但都是吴某必需的生活用品。吴某索赔无望,又遭到人格的贬损,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被扔掉的东西,鉴于东西已无法找回,他要求赔偿折价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元、误工费700元。

  本报记者徐亢美本报通讯员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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