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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性肝损害者隐瞒饮酒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8:5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由于金先生在投保时隐瞒自己5年多的饮酒史,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他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15日,金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前往瑞金医院检查身体,结果发现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两天后,金先生在长海医院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他住院治疗43天,前后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

  由于金先生曾在四年前投保医疗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上写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遂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他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金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金先生在保单上填写“不饮酒”,病因却是酒精性肝损害,可认定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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