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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女工喜获特殊“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9:59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从苏州市总工会获悉,今后,吴江许多女职工再也不用为企业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失去工作而烦恼了!据介绍,目前吴江市总工会及下属基层工会已与该市632家企业签订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使更多的女职工享受“特权”。

  根据新实施的《吴江市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专项集体合同同时还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企业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陈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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