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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用语与最高法司法解释没有本质差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1:19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7〕33号2007年1月16日)

  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经研究,近日做出答复,全文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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