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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起诉大学招生录取规则不一(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4:31 国际在线

  考生起诉被驳回

  和民航学院交涉无果后,去年7月17日,武占英带着女儿来到了北京,以约见申诉的形式,向民航总局反映情况。民航总局的接待人员接待了他,听他反映了情况,但随后均以“领导在研究此事,没有表态”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答复。

  第二天,他们又来到了教育部,一位接待人员的答复是:“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不是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国民用航空学院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教育部管不了。”

  不久,民航学院党委书记作出答复:“经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在此次乘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中,全体招生工作人员没有贪赃枉法的行为。”武占英认为,学院是否有“贪赃枉法”行为,并不是自己想要知道的,学校的答复让人感到很奇怪。

  在武占英发给记者的资料中,他详细记述了自己往返于邯郸、北京之间,求助多个部门的经历。

  去年8月4日,武占英将情况申诉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以《访转京部[2006]485号》文的形式,批转到民航总局,督促其解决。民航总局未予答复。

  同年10月15日,武占英向民航总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和处理。民航总局作了书面答复,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及其乘务学院制定招生章程、录取考生的行为不属于民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同年10月30日,武占英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航总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判决民航总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315万元。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天,武占英又提出了上诉。

  武占英称,4月9日他收到的民航总局《行政诉讼答辩状》称,民航总局不予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答辩人依法处理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审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违法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315万元损失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从录取结果公布以后,武占英一家就往返于河北省招生办、中国民航学院、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行程近万公里,花费6万余元。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年龄在19周岁以下。我女儿参加高考时的年龄正好为19周岁。如果没有被录取,意味着孩子一生将永远失去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机会。”武占英说。

  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已更改

  4月10日,记者登录中国民航大学网站,发现《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有关录取原则的部分与去年相比较发生了变化,已明确规定:“按照艺术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将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普通高校专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我校将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最后还明确规定:“最终录取原则以《中国民航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为准。”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 实习生 郭姗姗 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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