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回扣用于集体活动也属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6:30 新民晚报

  距离退休已不到两年时间,本市一家医院肿瘤科原行政主任张成彬(化名)“晚节不保”,受贿“落马”。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张成彬在任职期间,共收受了19家制药企业共计12万余元。徐汇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收受贿赂

  据徐汇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4年,张成彬在先后担任医院肿瘤科行政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肿瘤科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和申请购买药品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浙江一家药业有限公司等19家制药企业销售业务员给予的药品回扣、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在法庭上,张成彬对收到钱款数额提出异议,她辩称自己只收到了7.4万余元,主观上没有将医药厂家给予肿瘤科的赞助钱款归个人所有的企图,事实上这些钱款是用于肿瘤科的集体活动、业务活动和福利。

  无罪辩护

  张成彬的辩护人提出,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领导在卫生部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上,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包括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2001年以来在诊疗活动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手续费的,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动讲清问题,二是如实上缴,在数量上不作限制,就不再追究相关责任”。而张成彬应当适用该政策,不仅不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应再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

  认定有罪

  法院认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适用时段限于“自查、自纠阶段”(即自2006年7月至9月),适用的对象限于尚未案发和未查证的案件。显然,张成彬不适用该政策。

  对张成彬收受钱款的去向问题,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受贿犯罪在张成彬收到钱款时已经完成,至于钱款的用途和去向是对赃款的处置。鉴于张成彬将部分受贿款和科室奖金款交错混合使用,部分贿赂款可能用于科室集体活动,法院认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彬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张成彬系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处张成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通讯员张梅本报记者袁玮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