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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了四盒蚊香竟遭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23:3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为了不让蚊子叮咬收货员工,从仓库拿了四盒蚊香的仓库协调员老赵竟被公司认定为“娄阿鼠”,进而遭到解雇。记者昨日获悉,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恢复老赵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43岁的老赵是公司生产部门原物料仓库的协调员,2006年7月3日凌晨,正逢老赵上夜班,在仓库查看货物存放情况时,看见一角堆着几盘即将报废的蚊香,老赵突然想起前几天收货人员向他反映天气热仓库蚊子猖獗。想到此,老赵便拿了四盒蚊香到办公室,随手将蚊香搁在了办公桌一角。7月5日,刚刚上班的老赵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仓库少了四盒蚊香的事,他赶紧找到部门主管说明了情况。但老赵怎么也没想到公司竟以此把他解雇了。

  公司认为,老赵在公司工作多年,非常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写明员工盗窃将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老赵对此认为,公司当庭提供的最新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发给他,也没有进行有关培训。

  法院认为,老赵未经许可拿取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确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员工手册》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公司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有悖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吴蓉;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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